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重大隐患。4月22日19时50分许,交警在我市五一路与白沙路口巡逻执勤途中,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湘DBC8****号的小型货车驾驶员存在酒驾嫌疑,执勤民警随即带其作进一步检查,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显示结果为32mg/100ml,属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因货运司机欧阳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,交警对驾驶员欧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,并处5000元罚款,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
市交警大队负责人提醒广大司机朋友,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,请注意安全驾驶。(记者 江维东)
责编:徐霞
来源:耒阳市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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